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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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共计202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好一家植物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