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 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5352.7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7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7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