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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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尚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临海市银河电子灯饰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催56号 申请人:丽水尚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傅式林,总经理。 申请人丽水尚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18、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丽水尚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丽水尚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建宏 审判员朱云波 审判员陈森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燚懿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0)浙1081民催56号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丽水尚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18、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临海市银河电子灯饰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判决: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18、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丽水尚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