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营业部开户的户名为***,资产账号×××76、资金信用账号1290××××5776内股票简称为“九鼎投资”9753161.813股中的17%,即1658037.508股之股权归***享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25元,由***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8-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