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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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承担220元,被告***承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