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三星”牌55英寸HDR4K超高清智能彩色电视一台(型号:UA56KUF30ZJXX2)、“小天鹅”牌7.5公斤全自动波轮洗衣机一台、“美的”牌立式空调一台〔型号:KFR-72LW∕BP3DNIY-YA301(B1)〕、“万家乐”牌D60G6A电热水器一台、“万家乐”牌DLOB电热水器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取暖器一台、电视橱一个;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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