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车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晨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车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晨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186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5月1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 二、被告浙江车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晨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晨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1元,由原告杭州晨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68元,被告浙江车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393元。 原告杭州晨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车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