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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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市海曙古林利丰塑料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本金1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利丰塑料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负担94元,由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利丰塑料厂共同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