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截止2020年7月3日信用卡透支的本金146647.28元、利息16978.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11.39元,共计165637.32元;2020年7月4日后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均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7元,减半收取172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负担25元,被告***负担16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