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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