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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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南分公司、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750892.16元; 二、驳回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5148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鑫控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争议标的484604016元,案件受理费45568元,原告光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94.69元,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44673.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9673.31元,由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江南分公司、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