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新豫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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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萨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2019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020年7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为1920元,由被告萨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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