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明溪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明溪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明溪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支付相应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实际购房款751296元为基数,时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明溪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妥房屋初始登记之日止,按每日0.001%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负担1399元,由明溪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