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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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21民初333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41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志平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哈頔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