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21民初333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41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志平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哈頔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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