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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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C}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C}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闽0505民初2295号 立案日期 2020年7月17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 告 原告:***,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 告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原告 诉讼 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元。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 认定 事实 借款时间 2020年5月31日 借款金额 18000元 款项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借款凭证 借条1份 还款时间 2020年6月15日 借款利息 未约定 尚欠本金 18000元 裁 判 理 由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向***借款1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借贷双方对所借款项约定了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款利息,属定期无息借贷,现还款期限已届满,***未能按期还款,应承担继续清偿责任,故***请求***偿还已到期尚欠借款1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 用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 决 事 项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 款 审判员庄萍萍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绮 书记员张晓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