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20)闽0505民初2295号

立案日期

2020年7月17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原告

诉讼

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元。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

认定

事实

借款时间

2020年5月31日

借款金额

18000元

款项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借款凭证

借条1份

还款时间

2020年6月15日

借款利息

未约定

尚欠本金

18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向***借款1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借贷双方对所借款项约定了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款利息,属定期无息借贷,现还款期限已届满,***未能按期还款,应承担继续清偿责任,故***请求***偿还已到期尚欠借款1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庄萍萍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绮

书记员张晓倩

司法解析
类型 {C}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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