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21民初2756号

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住***。

代表人:潘春兰,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信用社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简称山霞信用社)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霞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9303.79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6月21日向原告申办普惠金融信用卡,双方签订了《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被告***、***共同为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04的普惠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有效期3年,每月21日为账单日。之后,上述普惠金融卡信用额度提升至99700元。被告***于2015年6月29日开户激活上述信用卡,但使用上述信用卡时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尚欠借款本金99303.79元及自2019年11月22日起的利息、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清偿债务,被告***、***均未能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

被告***、***、***均未作答辩。

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附普惠金融信用卡领用合约、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信用卡消费明细、台账信息表、提额日志、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对部分贷记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等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无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99303.79元及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负担1202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负担8元,多预交的受理费2411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泽钊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润婷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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