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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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十堰亨运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十堰亨运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其垫付的借款本金3167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