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剩余借款本金129450.63元、截至2018年1月7日的积欠利息2537.85元,以及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等;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被告***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抵押开发区江山南路489号3单元501号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124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