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江益液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无锡欧玛森远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江益液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1277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无锡欧玛森远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490元(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90元;由无锡市江益液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无锡欧玛森远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立案时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