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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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诺壹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无锡天山水泥有限公司汇票票款100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账号:32×××31。

二、确认原告无锡天山水泥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016795.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360元,由被告宁国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诺壹商贸有限公司、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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