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05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并将此款直接汇入原告***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上。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负担(判项中已核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