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584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5931.41元(包括鉴定检查费465元)、护理费3150.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误工费9777.6元、伤残赔偿金214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400元,计265179.57元的10%,即26517.95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5931.41元(包括鉴定检查费465元)、护理费3150.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误工费9777.6元、伤残赔偿金214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400元,计265179.57元的10%,即26517.95元”;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584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5931.41元(包括鉴定检查费465元)、护理费3150.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误工费9777.6元、伤残赔偿金214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400元,计265179.57元的40%,即106091.8元(已垫付医疗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人民币60294.8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2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5642元,有***负担3104元,***负担1410元,***负担564元,***负担5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2元,由上诉人***负担1307元,被上诉人***负担11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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