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普定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普定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267.4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7.25‰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以借款本金49916.74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875‰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以借款本金49915.3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10.875‰计算至2020年5月23日;以借款本金49908.5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10.875‰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以借款本金49338.5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875‰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以借款本金49267.46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875‰计算至款偿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6515.39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