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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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亭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山北支行 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无锡市亭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定作款20868元。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322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92元,由被告无锡市亭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592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无锡市亭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其应当负担的5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70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第三方的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无锡市亭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昆山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