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固始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6839.4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8771元+护理费7508.4元+交通费56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5177.36元(医疗费11977.36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两项合计52016.76元。 二、被告***已垫付的2000元,可从应付款中抵扣。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汇)至固始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囯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蓼北分理处;账号:16×××31)。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132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1386元(缴纳上诉费通知——开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帐号:46×××16),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