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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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剩余工程款11716984.83元;

二、被告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1947948.73元,利息付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42元,由原告***负担161068元,由被告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9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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