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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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元及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