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远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猎豹特种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长沙佳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长沙远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补偿款528619元;

二、限长沙远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长沙佳利汽车有限公司水电费13667.51元。

以上一、二项相抵后,长沙佳利汽车有限公司还应偿付长沙远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514951.49元;

三、驳回长沙远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长沙佳利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费71元,合计246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远鹏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6915元,被告(反诉原告)长沙佳利汽车有限公司负担7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10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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