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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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解放大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解放大路支行借款本金4,491,551元及利息435,650.55元、罚息218,536.6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自2019年3月22日起借款本金4,491,551元的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解放大路支行有权以被告***所抵押的坐落于1、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2、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3、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4、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5、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6、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7、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8、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9、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10、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11、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12、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13、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14、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15、吉林省磐石市xxx楼[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16、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以及被告***所抵押的坐落于吉林省磐石市xxx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解放大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78元(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解放大路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