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其中3200元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自2015年9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其中10400元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自2015年9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90元(原告已预交3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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