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财政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共同偿还***借款190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190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7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472元,由***负担3300元,由***、***负担6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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