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鑫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消除违章记录和违章罚款后的湘A×××××车辆返还给原告长沙鑫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鑫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2527.26元(租金暂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此后的租金按2350元每月计算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鑫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2181.91元(滞纳金暂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此后的滞纳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长沙鑫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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