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桂0981司救执7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救助申请人***以其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称: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81刑初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廖瑞森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8752.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人右眼残疾,无法正常工作,女儿大学在读,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廖瑞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81刑初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廖瑞森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8752.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至今未能执行完毕。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身体残疾,无法正常工作,女儿大学在读,家庭经济困难。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救助条件,可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36542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