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截止2019年1月20日的利息10566.10元,共计110566.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按本金100000元、《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支付贷款利息,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 三、被告***、***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