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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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庆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庆吉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489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庆吉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庆吉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80元,原告重庆庆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0元,被告***、***共同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