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威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不包含5%质保金)1295499.65元,并从2016年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限被告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815000元,并从2015年5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迟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限被告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404893.85元; 四、驳回原告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45190元,由原告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54元,被告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4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184元,由被告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工程造价鉴定费96908元,由原告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05元,被告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1303元;石材破损原因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宁波华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宁波泰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