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罚款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复议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0)黑12司惩复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住***。 复议申请人***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1执恢294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提出,其只是对两级法院判决有异议,没有不履行生效判决。孩子从生下来就由其母亲、父亲抚养至今,没有和其一起生活,其没有阻止人民法院执行,孩子可以正常接走。法院不应对其罚款5万元,请求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1执恢294号决定书。 经审查查明,曾秋艳申请执行***离婚纠纷一案,安达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黑1281执恢294号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将子女交由申请执行人曾秋艳抚养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罚款50,000.00元。***不服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达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1民初2298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将婚生子女交由申请执行人抚养的义务,安达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罚款50,000.00元的强制措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