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洪泽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大庆市洪泽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质保金106152.33元、利息4928.53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合计111080.86元;利息并以106152.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庆市洪泽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大庆市洪泽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负担66元,由被告大庆华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