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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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8,000.00元及借款本金160,0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6年6月7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00元,减半收取计1,8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