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乐支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2民初1129号

原告:***,男,回族,生于1973年3月19日,农民,小学文化,住***。

委托代理人:马正亚,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乐县草滩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董云,系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致洁,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何志胜,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金虎,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康乐县草滩乡卫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544元(其中包括误工费:4312元;护理费:43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1120元;交通费:1000元);2、伤残赔偿金和后续误工、护理、营养费等鉴定结论作出后另行计算;3、后续治疗费用以鉴定结论为准;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3月23日18时16分原告***乘坐运送伤者的康乐县草滩乡卫生院所有的×××号小型专用救护车从康乐县草滩乡巨那村前往康乐县城途中发生翻车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药费38000元(被告康乐县草滩乡卫生院已给付)。此次事故经康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康乐县草滩乡卫生院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康乐县草滩乡卫生院所有的×××救护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乐支公司投保,其中每个座位险投保10万元。原告***经甘肃中医药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4个月,护理期为3个月,营养期评定为2个月,不支持进行后续治疗。双方因相关赔偿事宜发生矛盾,原告诉于本院。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康乐县草滩乡卫生院同意承担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计7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乐支公司同意承担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计10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

三、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学涛

人民陪审员  马寿义

人民陪审员  司庆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秀英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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