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舟曲县坪定信用社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30**执12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邹家旭与被执行人谈毛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23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谈毛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家旭于2020年09月1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谈毛平给付欠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3.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3.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我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谈毛平在舟曲县坪定信用社账号为×××的存款13754.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的存款6632.00元(其中欠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3.00元,执行费203.00元,共计20386.00元)至舟曲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本院认为,(2020)甘3023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邹家旭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舟曲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4日作出的(2020)甘3023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