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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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02执3541号 冯军、叶向云、叶志梁: 申请执行人冯军与被执行人叶向云、叶志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向云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叶志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10元。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叶向云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4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51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叶向云、叶志梁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