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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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圣华市政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605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波圣华市政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619元,减半收取2809.50元,保全费1960元,由原告宁波圣华市政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66.50元,被告***负担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