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婷美小屋化妆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婷美小屋化妆品有限公司货款89170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广州婷美小屋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6.32元,由原告广州婷美小屋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30元,由被告***负担96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