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 无锡锡锻机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沃顿公司与锡锻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于2019年9月15日解除。 二、由锡锻公司返还沃顿公司货款75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55元,由锡锻公司负担。沃顿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锡锻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锡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沃顿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