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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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 常州华旋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902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常州华旋传感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9262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9262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上诉人江西江特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