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4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