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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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奉新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奉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奉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562元; 二、驳回原告奉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