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安市银涞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宜丰县得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宜丰县得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款7000元及利息(以月利率1.5%计息,算至还款日,其中4000元自2019年11月30日起算,其中3000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宜丰县得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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