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州市临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南丰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8617.6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36141.4元,以上合计84759元;

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之外赔偿原告***3574.6元(已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为11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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